台灣塔客文創交流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台灣塔客文創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令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推行文創展演活動交流知識經驗,配合實務需求提供相關人才訓練與資源,並與國際創作、展演團體接軌合作,以提昇國民文創競爭力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經辦與協辦展覽、座談、課程等文化聚會活動。
二、研討海內外各式文創活動及展覽資訊,定期以電子媒體發表記錄成果。
三、建立實務經驗交流及人才媒合平台。
四、建立發展相關產業相關人力資源、經營場所認證制度,透過教育訓練課程規劃,於結業後提供專業證照或優良營業標章。
五、協調國內相關社團、單位,整合資源推動文創與地方觀光結合。
六、輔導訓練國民文創、鑑賞、策展、行銷企劃、活動執行等能力,厚實文創產業人才。
七、實踐以各式素材、媒體、方式進行文化創作並發表 。
八、接受本會會務推行或委託辦理與本會宗旨相關之發展事項。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
二、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本會理事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1.經理事提名理事會核可之本會活動期間卓具貢獻者。
2.於相關領域具研究有專門著作或卓有成就者。
四、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五、學生會員:贊同本會宗旨,未滿二十歲者。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決議。
二、執行本會分配之任務。
三、出席本會召集之會議。
四、繳納入會費之及常年會費。
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不在此限。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2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撒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學生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2000元、贊助會員5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學生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2000元,贊助會員5000元或以上。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 席會議通 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 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於民國102年01月09日以台內社字第1010382880號函准予備查。